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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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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发[2018]43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扶贫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助推我市产业扶贫,实现2020年整体脱贫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坚持非禁即入,放开准入领域,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向社会开放。 第二条 在享受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经济发展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生产性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期建成投产且产生税收后,由享受税收分成的县区或开发区财政每年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直至达到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及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康养产业项目等,按期建成投产后,如流动资金不足,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定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1000-3000万元的产业资金支持,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资金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支持方式由双方依法协商决定。三年后,双方协商以股权合作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或退回。 第六条 对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政府的贡献,由享受税收分成的县区或开发区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奖励从实现税款年度开始,前3年奖励额度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计算,后2年奖励额度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年上缴税收首次达到 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七条 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按期建成投产后,研发的新产品能够转化生产,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享受税收分成的县区或开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上市企业投资的生态、文化、旅游、商贸、特色小镇建设等类项目,对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投资的项目,对定商回乡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对直接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公务员外 ),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奖励等次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5亿元以下项目,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项目,再加奖10万元。单位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对成功引进生产性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的落地建设工作实行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由项目签约县区、单位或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按要求时限办结,主要代办招商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需的各种审批(不包括土地审批)和服务手续,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上有关扶持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领导联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协调。对不提供代办服务或不能按要求时限完成代办服务任务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适用于政策发布之日后新签约项目。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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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唐世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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